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096号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冀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遂平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冀某某在答辩期间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自1999年至今一直在郑州生活、工作,并办理了郑州市居住证,其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金水区xx办事处xx小区x号楼x元x层x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被告冀某某户籍所在地虽为遂平县xx乡xx村,但其自1999年至今一直在郑州市生活、工作,由其向本院所提供的郑州市居住证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冀某某经常居住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