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XX,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起,被告人白XX在汝南县和孝镇和孝街东头卖早点至今。2014年11月2日8时许,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配合汝南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白XX经营的油条、包子进行抽查,后经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白XX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770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生产、销售的食品中重金属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的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国俊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