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XX,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陶XX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农用四轮拖拉机,行驶至汝南县汽车站十字路口南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陶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7.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任国防、邱峰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汝南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出具的证明、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海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