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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X,男,1991年09月10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4年12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X,男,1991年09月10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于2014年12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被告人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夏XX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车牌号为豫QFW205的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康宁新城小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夏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4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夏XX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甲、孔某甲、羊某甲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单、驻公交决字(2014)第411727-290010347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公(交)行罚决字(2014)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南县公安局第2014(012)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西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J2014307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检测报告、视听资料、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XX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X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0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清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