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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2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汝南县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2月1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刘XX酒后驾驶一辆望江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南县三门闸菜市场十字路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XX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0.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XX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XX之妻李某某患(左颞叶)星形细胞瘤,需被告人护理、照顾。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任国防、邱峰出具的查获经过、被告人驾驶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投案证明、被告人之妻李某某的病情诊断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海港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左龙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