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70年04月14日出生。1992年09月01日因强奸罪、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2年0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4年06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4年10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0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国鹏、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徐XX将罗店镇杨楼村村民门新成停放在汝南县北关天中广场的一辆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8元。2014年0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徐XX在汝南县南海禅寺西门北侧将丁长三的洪都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22元。2014年06月14日,汝南县公安局因盗窃对被告人徐XX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0月17日,汝南县公安局因盗窃对被告人徐XX行政拘留15日。上述被盗两辆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门某甲、丁某甲的陈述、证人候某甲、刘某甲、丁某甲、丁某某的证言、汝公(治)扣字(2014)0086号扣押决定书、汝南县公安局发还清单、汝价证鉴(2014)01-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到案证明、汝公(汽)行罚决字(2014)05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公(治)行罚决字(2014)0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盗摩托车照片、(1992)汝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摩托车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给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XX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02月0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清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左龙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