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张X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7年0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7年07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05日21时,被告人张XX酒后驾驶一辆大洋阳牌110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豫QFJ269,行驶至汝南县功德桥南口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2014)2219号血醇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告人张XX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证明、查获录像光盘,被告人张XX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继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游大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