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晁某某与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1288号 原告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舞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孟俊民,舞阳县马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晁某某与被告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民初1288号
原告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舞阳县舞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孟俊民,舞阳县马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晁某某与被告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保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兰勤,被告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孟俊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三个月后于2009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8日生育大女儿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而婚后发现被告心胸狭隘,不务正业,并经常赌博。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仍无悔改之意,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忍无可忍,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无果,而且原告念及女儿尚幼,强忍着与被告维持生活至今。2014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大女儿由被告抚养,二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家住马村乡孙庄村,双方在认识和结婚前后至今都在广东打工,原告因为起诉离婚于上个月返回舞阳,而被告在开庭前两天才赶回来。被告属于老实人,不善言语,婚前婚后对原告百般呵护无微不至,且两人是经过恋爱充分了解后才结婚,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这些事实说明了原、被告双方关系很好且家庭和睦,被告没有原告诉状中称的不务正业等事实,被告不吸烟、不喝酒,所以无论原告出于什么理由提出离婚诉讼,均与事实不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原、被告在广东省中山南朗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3月8日,原、被告生育长女介某乙。2012年2月26日,原、被告生育次女介某丙。原、被告自婚后一直在广东打工至今。原、被告婚后曾因琐事生气。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且已婚后生育两女儿,说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姻基础较牢,原告晁某某起诉与被告介某甲离婚,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仍存在和好因素。为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的稳定,原告晁某某要求离婚,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晁某某与被告介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保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淑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