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连铁良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铁良,男。 辩护人朱高锋,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铁良犯故意杀人罪,于201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铁良,男。
辩护人朱高锋,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铁良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成彬、燕秋、聚高兴、聚登科、李晓柯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向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晓柯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素娜,被告人连铁良及其辩护人朱高锋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与被告人连铁良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申请撤回了民事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连铁良在禹州市褚河镇枣王村与同村村民蔡成彬下棋时发生口角并殴打蔡成彬,蔡成彬的继子聚志刚得知后又对连铁良进行殴打。当晚19时许,被告人连铁良因不满聚志刚对其殴打,从其家中携带单刃刀具到聚志刚家中,朝被害人聚志刚胸部连刺两刀,致被害人聚志刚心脏及肺静脉大失血而死亡。后被告人连铁良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连铁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连铁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连铁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该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已63岁,属于老年人犯罪;该案系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连铁良酒后在禹州市褚河镇枣王村与同村村民蔡成彬下棋时发生口角并殴打蔡成彬,蔡成彬的继子聚志刚得知后又对连铁良进行殴打。当晚19时许,连铁良因不满聚志刚对其殴打,从其家中携带单刃刀具到聚志刚家中,朝被害人聚志刚胸部连刺两刀,致聚志刚当场死亡。经鉴定,聚志刚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及肺静脉大失血而死亡。连铁良离开现场后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110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9月19日19时18分30秒,连某某用手机报警称,褚河镇枣王村有人被刀捅伤。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
2、120接警表、院前医疗记录证实:2013年9月19日19时6分13秒,120急救中心接求救电话后,禹州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于19时20分赶到褚河镇枣王村,经对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禹州市褚河镇枣王村2组聚志刚家。从大门门楼内椅子上提取一件带血短袖上衣。院内西侧地面有一具男尸,尸体下地面有170×110CM血迹。
从聚志刚家大门外向东7.8米处至村民朱国政家房屋后侧的一处土堆里,提取一把木质刀柄,刀刃扎于土中,刀柄上沾有大量血迹的单刃刀具。该刀全长31CM,木柄长10CM,刀刃长21CM,刀刃最宽处4.5CM。
4、鉴定意见:死者聚志刚左侧胸骨旁线第三肋间有3.5×1.3CM横形创口,胸骨剑突处有4.5×1.8CM创口,两创均创缘整齐,深达胸腔,创角一钝一锐。心脏、左肺静脉有贯通创。聚志刚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及肺静脉,致大失血而死亡。
尸体西南侧地面上血迹、院内门楼内带血短袖上衣上、聚志刚家门前胡同带血刀刃上、连铁良穿灰色牛仔裤、棕色布鞋上检出的血迹是聚志刚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聚志刚家门前胡同带血单刃刀上、聚志刚左、右手指甲上检出的DNA是聚志刚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连铁良所穿黑色上衣上检出的血迹及混合DNA图谱,包含有聚志刚和连铁良的DNA分型;院内门楼内带血短袖上衣上检出混合DNA图谱,包含有聚志刚和赵某某的DNA分型。
现场提取的刀成分为Fe,其表面检出O、Fe元素;连铁良作案时所穿裤子后腰部附着物中检出含O、Fe元素的颗粒。
5、证人连某某证言:2013年9月19日晚上7点前,我接到女儿连某某的电话后赶到现场,见妻弟聚志刚在西屋门口外躺着,地上流了一滩血,我用手机打了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
6、证人燕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连铁良打蔡成彬后,蔡成彬骑摩托车到吕沟煤矿上班去了,蔡成彬是我前夫死后招的上门女婿。6点左右,我儿子聚志刚到家后问蔡成彬挨打的事,并说得为蔡成彬出气,后出门去找连铁良。在村北头聚志刚用手打连铁良的脸,连铁良倒在地上,我把聚志刚拉回家。不久,连某某、连某某、连某某到我家与聚志刚理论,正吵架时,连铁良和他的女婿也到了,连铁良到聚志刚跟前很短时间,聚志刚就直接躺地上了,身上往外流血,连铁良家的人都往外跑了。我在大门门楼那拉着连铁良的大女婿,把他的上衣拽掉扔在地上。医生抢救后说人已经不行了。
7、证人连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我侄女喊我说村北头那打架哩,我去打架现场的路上碰见聚志刚,聚志刚说我父亲打他父亲,他又把我父亲打了一顿。我到村北头时见父亲在地上躺着,身上有酒气。我打电话告诉了大姐、二姐,后与嫂子王珍等人把父亲拉回家。我大姐连某某、大姐夫赵某某、二姐连某某都赶到后,父亲说了打架的事。我先到聚志刚家找聚志刚理论,当时有聚志刚、他母亲燕秋、他五伯聚某某、五母金凤。我与聚志刚理论时,我大姐、二姐也赶到与聚志刚吵了起来。正吵的时候,我父亲和我姐夫赵某某一前一后也到现场,我父亲双手抱头进到院子直接往聚志刚面前去了,我听见聚志刚哎呀了一声,就倒地上了,我看见父亲手里拿一把刀,把刀夺下扎到聚志刚家东边房屋墙跟儿。等我又回到聚志刚家时,我姐拉着我父亲在院子外面,聚志刚的母亲和他五母等人在大门门楼下拉着我姐夫赵某某。我回家拿了3000元钱,又回到聚志刚家,聚志刚的姐让我走,我回家了。到家找不到父亲,给我大姐打电话,大姐说她带着我父亲在去禹州市公安局自首的路上。
连某某辨认出燕秋家门外胡同边的土堆,是其从连铁良手中将刀具夺下后插到土里的地点。
8、证人连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6点多,我接到弟弟连某某的电话后,与丈夫赵某某及两个孩子骑电动车回娘家。父亲说他和蔡成彬下棋时,二人争吵并动了手,后来聚志刚又打了我父亲。我们两家关系一直很好,不应为这点小事打架,我听后找聚志刚去了。我到时见我弟连某某正和聚志刚吵架,我也和聚志刚吵了起来,在场的有聚志刚的妈、伯父、伯母、外甥女及聚志刚的一个男朋友。接着我妹子连某某也来了和对方吵架。后来我见赵某某扶着我父亲也来了,我父亲连铁良朝着聚志刚冲了过去,手里拿一把匕首朝聚志刚肚子戳了一下,聚志刚倒下了,伤口往外流着血。我和弟弟把刀夺下,我帮丈夫脱掉身上的短袖上衣脱身,和妹子一块扶着父亲回家。连某某认出赵某某留在现场的短袖上衣。
9、证人连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6点多,我接到弟弟的电话后回到娘家,父亲说了因为下棋互相打架的事。后弟弟连某某,我和我姐连某某先后到聚志刚家与聚志刚理论。后我姐夫赵某某扶着我父亲的左胳膊也到聚志刚家,父亲双手抱着脸,走到聚志刚跟前,用右手在腰部摸了一下,然后朝聚志刚上身戳了一下,聚志刚“哎呀”一声捂着肚子蹲地上了。我看见父亲右手有一把二十公分长的刀。我和我姐把父亲拉回家后,我骑着电动车带着我父亲和我姐到褚河派出所投案。路上我给丈夫赵国锋打电话,让他找车过来接着我们,在市政府东边那条路上,赵国锋和他朋友苗军强接着我们去了褚河派出所。
10、证人赵某某证言:我岳父连铁良进院后,直接到那个男的跟前,不一会儿那个男的就躺地上了。对方的人拉着我的衣服,我顺势脱下衣服跑了。其余证言内容与连某某、连某某、连某某、燕秋证言一致。
11、证人聚某某证言:案发时,连铁良的女儿连某某、连某某、儿子连某某与聚志刚吵架,连铁良用头往聚志刚胸前蹭,聚志刚向后退了一步倒地上了,连铁良及家人走了。
12、证人赵某某证言:案发时,我见连铁良的两个女儿及儿子连某某围着聚志刚吵架,不久连铁良领着一个男的进院,也围着聚志刚,不大一会儿都出门走了。这时我看到聚志刚在地上躺着,身边流了一滩血。
13、证人连某某证言:2013年9月19日下午7点前,连铁良的女儿、儿子到我外婆家与我舅聚志刚吵架,不一会儿,连铁良的大女婿扶着连铁良也来了,连铁良右手捂着头走着骂着,连铁良及女婿、儿子往我舅跟前围,其中一个人伸了一下手,我舅倒地了,肚子一直在流血。我喊我妈的路上打了120急救电话。
14、证人王某某证言:2013年9月19日下午6点多,连某某及他的两个姐在聚志刚家与聚志刚吵架,7点左右,连铁良来了,两手抱着头到聚志刚的身边,聚志刚“呀嗨”一声,就躺地上了。连某某说“戳住刚了,赶紧打120”。我打120后开着我的车接120去了。
15、证人宋某某、王某某证言:2013年9月19日晚上7点左右,接到120的指令后,二人赶到禹州市褚河镇枣王村,见一个男的在院子里地上躺着,身子下面都是血,身上有两个刀口。男的已没有生命体征,实施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但没有用,遂告知家属人已经死亡。
16、证人连某某证言:2013年9月19日下午7点多,我见连铁良的两个女儿架着连铁良回家,连铁良吆喝着“不就是吃个枪子儿,给他抵个命吗?有啥啊!”我走到主街时,见聚某某、连根付、连某某、连某某从聚志刚家的过道里出来,聚某某说戳住聚志刚了。连某某说回家拿钱给人家看病,并在返回后直接去了聚志刚家,聚志刚的姐聚红娟与连某某吵架,我把他俩劝开。
17、证人蔡某某证言:案发当天下午4点半左右,我和连召松下象棋时,连铁良醉醺醺的过来要给我下棋,嘴里骂骂咧咧,一盘棋还没下完,俺俩就吵起来了,连铁良朝我脸上扇了两下,我回手打他被连召松拉住,劝开后我回家了。下午5点前我骑摩托车到吕沟煤矿上班了,晚上10点多到家知道聚志刚被人扎死了。其证言与连召松证言一致。
18、证人赵某某证言:2013年9月19日晚上7点多,我接到妻子连某某的电话后,让苗军强开车送我去东城派出所,在禹州市政府红绿灯北边,我找到妻子、妻姐、岳父,我们把岳父抬到车上,开车去了褚河派出所。其证言与苗军强证言一致。
19、被告人连铁良供述:2013年9月19日晚上,我在女儿连某某、连某某的陪同下到禹州市公安局自首。当日下午4点前,我与蔡成彬下棋时,二人发生口角、对骂,我朝他脸上打了一巴掌,后被连召松等人拉开。我在街里转到朱德有家南边时,聚志刚朝我脸上打了八九下,把我打倒在地上。儿子连某某见状,埋怨我喝酒了,并给我的两个女儿打了电话,后连某某、队长连书叶、侄媳妇王珍等人用架子车把我送回家。两个女儿及女婿赵某某到我家后,我给他们说了打架的事,连某某及两个女儿找聚志刚去了。我很生气就想着拿刀捅聚志刚,后我到卧室里把剩下的三四两白酒喝完,在缝纫机上拿了一把剔骨刀捌在后腰的皮带里,并用上衣下摆盖着,出门去聚志刚家,当时我有点晕,赵某某扶着我。到聚志刚家时我看见两个女儿与聚志刚、聚志刚的母亲燕秋在院子里对骂,我用右手拿着剔骨刀朝聚志刚的左胸部猛戳了两刀,聚志刚“呀咳”了两声胸部就流血了。我又准备戳时,剔骨刀被大女儿连某某夺下扔地上了。燕秋上前打我们,两个女儿及女婿把我拉回家了。到家后,连某某说扎住人家了,投案吧,我也同意,与两个女儿一起骑电动车到了派出所。剔骨刀是直背的,刀刃有二指宽,木把,带把有七八寸长,平常在家里缝纫机上放着。当时我穿的是黑色短袖T恤衫,灰色裤子,黄色劳动布鞋。
有被告人连铁良对作案现场、作案用尖刀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20、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连铁良的个人基本情况。
综上,被告人连铁良供述的案发前因,与证人连召松、蔡成彬、燕秋的证言一致;其供述用单刃刀捅刺被害人聚志刚左胸部两刀的事实,与尸检鉴定书记载内容一致,与证人连某某、连某某证言相印证,且有从其黑色上衣上检出包含有聚志刚及连铁良本人的混合DNA分型相印证;并有作案用刀具在卷佐证;其投案自首的事实,与其讯问笔录、证人连某某、连某某、赵国锋证言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铁良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为其养父出气殴打被告人连铁良后,连铁良即持单刃刀具到被害人家,朝被害人左胸部连刺两刀,致被害人心脏及肺静脉被刺破而当场死亡。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连铁良犯罪以后,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连铁良的辩护人提出的该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连铁良持单刃刀具朝被害人胸部连刺两刀,致被害人心脏、肺静脉被刺破,大失血而当场死亡,从捅刺的部位、力度看,足见其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明显,故其辨称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提出的连铁良有自首情节,该案属老年人犯罪,属于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连铁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铁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梁冬花
审判员  李东彬
审判员  李 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