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民一初字第3309号 原告王艳珍,女,生于1973年6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滨河路西段14号院。 委托代理人杨军伟,男,生于1973年11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圪塔村5组。 被告禹州市天锋面业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梁北镇中陶大道。 法定代理人牛亚锋。 被告牛亚锋,男,生于1979年7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牛庄4组。 委托代理人牛国钦,系禹州市天锋面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王艳珍诉被告禹州市天锋面业有限公司、牛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军伟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牛国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2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我借款人民币7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五分。借款到期后我多次讨要被告屡次以付息为借口拖延至2014年4月21日。此后被告又以本金利息同时归还为借口不再按月付息,至2014年8月22日又有4个月没有还本也没有封息,在我强烈的讨要声中,被告将所欠的4个月利息共计15万元人民币,以借款名义向我出具了“今借到王艳珍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的借据,约定借款一个月。至今两笔借款早已到期,被告屡次推拖至今没有归还借款和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归还借款90万元及应承担的利息至2014年10月22日利息3万元(1、借款75万元;2、借款15万元;3、本金75万元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还本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利率四倍所应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辩称:5%利息过高,对原告的其他请求无异议。 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及被告答辩,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借款事实是否存在;2、原告主张利息部分是否合理;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2、借款合同、借据、借条原件各一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3、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企业状况。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2中150000元利息的借条,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被告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月息5%。约定期限两个月。到期后未还款。自2014年4月21日起被告未支付原告利息。后被告牛亚锋向原告出具150000借条一张,该款作为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8月21日止四个月的利息,利率按月息5%计算。被告未偿还过原告借款本金。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禹州市天锋面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7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凭证,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借贷关系明确,被告禹州市天锋面业有限公司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中被告牛亚锋显示为担保人,但被告牛亚锋系禹州市天锋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受益人,故被告禹州市天锋面业有限公司及被告牛亚锋应共同承担上述债务,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禹州市天锋面业有限公司及被告牛亚锋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条中的150000元,因该笔款项经庭审质证,原、被告认可上述150000元系本金750000元按月息5分计算四个月(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的利息,因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0000元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自2014年4月21日起,以本金7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禹州市天锋面业有限公司、牛亚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艳珍借款7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艳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3100元,由被告禹州市天锋面业有限公司、牛亚锋承担,暂由原告王艳珍垫付,待二被告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付 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柳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