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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程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1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又名孔曾某,女,1965年4月6日出生。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4年5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刑初字第001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又名孔曾某,女,1965年4月6日出生。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4年5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6年3月3日出生。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2014年5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6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4)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均为邪教“全能神”信徒,平日劝他人信奉全能神邪教,并组织非法聚会,宣扬邪教学说。2014年2月10日,兰考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当日对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家依法进行搜查,在被告人孔某某住处扣押“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共计164本,宣传单70张,光碟104张及其相关物品。在被告人程某某住处扣押“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209本,光碟74张及其他相关物品。以上所扣押物品经兰考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鉴定,均属于全能神邪教反动宣传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为传播邪教宣传品而持有并传播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实律施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均表示今后不信了,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通过他人说劝信奉了邪教“全能神”。后二被告人又发展他人信奉全能神邪教,非法聚会宣扬邪教学说并向他人散发宣传邪教的相关物品。。2014年2月10日,兰考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对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家依法进行搜查,在被告人孔某某住处扣押“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共计164本,宣传单70张,光碟104张及其他相关物品。在被告人程某某住处扣押“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209本,光碟74张及其他相关物品。以上所扣押物品经兰考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鉴定,均属于全能神邪教反动宣传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户籍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案件来源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并到案接受讯问的事实;(3)搜查笔录、宣传册照片、兰考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证明证实从孔某某、程某某家中搜出大量关于全能神邪教反动宣传品的事实;(4)兰考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二被告人家中邪教宣传品的事实;
2.物证
(1)从被告人孔某某住处扣押的“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共计164本,宣传单70张,光碟104张及其他相关物品。
(2)从被告人程某某住处扣押的“全能神”邪教书籍、宣传册209本,光碟74张及其他相关物品。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其娘家是城关乡新韩陵村的,其知道新韩陵村的孔某某信全能神信的早,其不定啥时候去她家里听她给讲讲。在孔某某家的还有城关乡新韩陵村徐某丙的媳妇、徐某乙的媳妇、程某某。
(2)证人黄某某(徐某丙妻子)证言证实其村孔某某给其介绍的全能神。她说全能神是老天爷,信全能神能避免天灾人祸,能保全家平安,就这样偶尔去孔某某家听听,就跟着信了一段。在孔某某家不定谁去她家聚会咧,一块吃喝神话,见过有俺村徐某甲的媳妇,还有个年轻的妇女,以前是俺村的闺女现在是高场村的媳妇,不知道她叫啥。自从春节前其不再信全能神了,徐某甲的媳妇和孔某某都找过,其以照顾孩子为由没有再去过。
(3)证人宋某某(徐某乙妻子)证言证实自己在家信全能神,后来知道其村孔某某也是全能神信徒,就不定啥时候到她家,跟她一起吃喝神话,就是学习领会神的话语,有时候也见俺村徐某甲、程某某两口子,他们也是信全能神的,和孔某某一块聚会,还有俺村徐某丙的媳妇黄某某和一个城关乡高场村的年轻的妇女,不知道她叫啥,听说姓杨,都是信全能神的,全能神也叫实际神,是老天爷。
(4)证人徐某甲(程某某丈夫)证言证实知道其媳妇程某某信全能神,上午公安机关在其家搜查出大量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5)证人徐某丁证言证实其和父亲每次春节回家,其母亲孔曾某都劝跟着她信神,他们不信她就认为他们是魔鬼,是撒旦,有时她都喊其小魔鬼;因为她信神家里啥活都不干,也严重影响了她和其父亲徐某戊的关系,其见过她有很多神的书籍资料等,其偷偷的从她枕头下拿出她信神的书看看,发现里面的内容很反动,说共产党是大红龙是撒旦等等,后来就知道了她信的是全能神邪教,其与父亲徐某戊多次劝都没用。平时和孔二铃一块从事全能神邪教组织活动有其四奶奶、徐某甲和徐某甲的媳妇程某某,还有俺村徐某丙的媳妇还有好多人。
(6)证人徐某戊(孔某某丈夫)证言证实和孔某某一块从事全能神活动的有些人其不认识,大多都是妇女。其村的有程某某,徐某丙的媳妇,还有其四婶就是徐某乙的媳妇,从几年前一直到公安机关把这几个人带走,没有间断过。
(7)证人徐某戌(徐某丙)证言证实黄某某信邪教,经常和其村孔曾某、程某某等人在一块。孔曾某就是其邻居徐某戊的妻子,听说也叫孔某某。程某某就是徐某甲的媳妇,孔曾某和程某某这一两年都被其骂过,她俩都不敢往其家进。2012年的时候她们宣扬世界末日,其听孔曾某还在村街上吆喝过,喊大家都让全能神保平安。从三年前一直到公安机关把她们带走,都没停息过,孔曾某和徐某戊也因为她从事全能神经常生气。
4.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其信全能神十多年了,就是实际神。当时其在村北地放羊碰到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妇女,给她讲全能神,说信神能保平安,能消灾避祸等,就开始信全能神了。都是自己在家吃喝神话,就是听神的话语,领会神的旨意,不定跟谁在一块祷告祷告。有时不定碰到谁就给人家说说信神好,替神传福音。其邻居徐某丙的媳妇,还有其本家四婶就是徐某乙的老婆,还有城关乡高场村的杨某某以及其村程某某徐某甲两口子也和其一块信全能神。其他人想不起来了。这些物品都是不定啥时候从那个劝其信全能神的老婆那拿的,因为不定啥时候都会在街上碰到她,她骑个三轮车带很多全能神的宣传品,其就自己拿一部分。这些全能神的宣传品自己能学,也能传福音,散发给别人学习。包括《生命进入交通讲道专辑》光碟共104张,《话在肉身显现》、《神三步作工纪实精选》、《上面的工作安排》、《一名人大代表的生命觉醒》等书籍、宣传册共164本,《天大喜讯》、《洪水灭世》等宣传单70张。
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大约有三四年前在兰考县火车站碰见一个四五十岁的妇女劝其信全能神,说能保平安,不生气,其就开始信了。从开始信全能神一直到现在,不定碰见谁给些全能神的书籍、宣传册、光碟等宣传品。其自己看,也替神传福音,就是把宣传品发给别人。但是因为家里忙也没怎么发出去。平时与其村的孔某某、徐某丙的媳妇、徐某乙的媳妇以及邻村高场村的杨某某不定跟谁在一块吃喝神话。其家的宣传资料有《跟随羔羊唱新歌》、《达到办事有原则必须进入的真理实际》、《揭露解剖大红龙的闽论与恶行》、《全能神教会末后的方舟》、《独一无二的神自己》、《上面的工作安排》、《两广区实行大帮轰果效较好的讲章》等书籍、宣传册共计209本,《生命进入交通讲道》等光碟共74张。这些物品都是别人给的让其传福音宣传全能神的。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来源合法,确实充分,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家中所存邪教宣传品,虽不是二被告人制作,但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多次向他人传播。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孔某某时当场搜查出已经传播与尚未传播出去的光碟和书刊数量,抓获被告人程某某时当场搜查出已经传播与尚未传播出去的光碟数量均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均当庭自愿认罪,可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程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孔某某、程某某的刑期均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程庆民
审 判 员  周大亮
人民陪审员  李庆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苗亚囡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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