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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张某、彭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老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高中文化,郑州市铁路局工务机械段职工。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老刑初字第12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高中文化,郑州市铁路局工务机械段职工。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司马争,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大专肄业文化,无业。2014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勇、魏征,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平金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4)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张某、彭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攀,被告人马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司马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勇,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平金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张某、彭某等人驾车到洛阳市老城区经三路洛阳市中电游泳馆游泳。期间,张某因钥匙牌丢失在与马某某、彭某寻找钥匙牌的过程中,将被害人赵某某、管某某存放在更衣室308柜子内的衣服、一个黑色普拉达挎包、一部苹果手机、一部三星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和现金11500余元盗走。黑色普拉达挎包内放有帝舵手表、马连奴钱包、450元人民币及外币若干等物品。马某某分得现金2800元及帝舵手表一个,张某分得现金2800元、苹果手机和三星手机各一部、马连奴钱包一个,彭某分得现金2800元及部分外币。后三人驾车到洛阳市洛龙区郭寨村附近,将黑色挎包及被害人衣服等部分物品烧毁。经鉴定,被盗帝舵手表价值18050元、三星手机价值500元、苹果4手机价值500元、马连奴男士钱包价值60元,共计19110元;所盗美元、港币、台币、卢布等外币,根据犯罪当日汇率换算,价值人民币共计1672.44元。被盗物品、现金价值共计32732.44余元。案发后,被盗现金及物品均已退赔被害人,且三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张某、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马某某、张某、彭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证明、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视频截图、发还清单、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被害人赵某某及管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田某及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张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犯和从犯。三被告人属临时起意犯罪,系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已退赔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彭某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彭某辩护人提出其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因仅有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出具的证明,没有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马某某、张某、彭某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孝良
审 判 员  姬玲利
人民陪审员  宋蓓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 记员  姬皓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