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催字第132号 申请人阳城县邦宸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雷。 申请人阳城县邦宸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阳城县邦宸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票号为3130005133157284,收款人洛阳杰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账号16-13870104002584,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整,申请人为阳城县邦宸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阳城县邦宸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定宣 陪审员 :李艳红 陪审员 :王小丽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鹏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