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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钰等人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振龙,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茂东、李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振龙,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茂东、李杏利,河南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凤鸣,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光,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钰,又名宋召钰,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于2014年2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会利、王利乐,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怀朝,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茂锋,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穆金辉,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磊、吕武宏,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穆新宽,男,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国卫,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继峰,男,住洛阳市廛河回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兆民、牛斌,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洛龙检诉刑诉(2014)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张继峰、穆金辉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书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钰及其辩护人王会利,被告人宋怀朝及其辩护人张茂锋,被告人胡振龙及其辩护人王茂东、李杏利,被告人李凤鸣及其辩护人刘晓光,被告人穆金辉及其辩护人吕武宏,被告人穆新宽及其辩护人韩国卫、被告人张继峰及其辩护人田兆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宋召钰、胡俊峰签订洛阳市伊滨区永兴西街三标建设工程土方外运合同书,该工程由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张继峰、穆金辉等十五人合伙出资施工。工程开工不久,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张继峰等人就以土方价格低和要求干其他劳务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围堵工地,并多次给参与围堵人员发放奖金,严重影响了工地的施工进度。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常可林迫于压力,委托工地材料供应商梁某某出面协调。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张继峰等人商定如工地方支付6万元便停止围堵行为,由被告人穆金辉与梁某某进行协商。2013年10月份,被害人梁某某被迫支付给被告人穆金辉6万元。得款后,被告人穆金辉与被告人宋钰等人将6万元予以瓜分。其中,被告人宋钰分得7500元,被告人宋怀朝分得8800元,被告人胡振龙分得6300元,被告人李凤鸣分得5000元,被告人穆新宽分得7500元,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共同分得6000元并用于该五人承包的垃圾清运工程运费,被告人宋怀朝、胡振龙、张继峰、穆金辉四人办理一张1000元洗脚卡并共同消费400余元,余款由被告人穆金辉消费完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张继峰、穆金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振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胡振龙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李凤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当时不知道分得的钱是敲诈所得。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李凤鸣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宋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阻工分发的不是奖金,而是分红。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宋钰犯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宋怀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当。
被告人穆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穆金辉有自首情节,且属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穆新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穆新宽属自首,且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谅解,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被告人张继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继峰属自首,且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下庄村、提庄村的伊滨区永兴西街三标段开工建设。作为下庄村村民,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张继峰、穆金辉与他人合伙共十五人共同承包了该段建设工程土方外运劳务,并签订了合同书。工程开工后,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张继峰认为合同定价过低,导致亏损,后多次与永兴西街三标段建设方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都未能提高价格。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张继峰就采取围堵工地,阻止建设施工的方式威胁建设方,并给参与围堵的人员发放奖金。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常可林无奈与该工地材料供应商梁某某协商,由梁某某出面协调解决此事。于是梁某某找到时任李村镇下庄村村长的被告人穆金辉协商。后经商定,只要工地方支付6万元便停止阻工行为。2013年10月,梁某某自己拿出6万元支付给被告人穆金辉。
被告人穆金辉将该6万元与被告人宋钰等人瓜分。其中,被告人宋钰分得7500元,被告人宋怀朝分得8800元,被告人胡振龙分得6300元,被告人李凤鸣分得5000元,被告人穆新宽分得7500元,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共同分得6000元并用于该五人承包的垃圾清运工程运费,被告人宋怀朝、胡振龙、张继峰、穆金辉四人办理一张1000元洗脚卡并共同消费400余元,余款由被告人穆金辉消费完毕。被告人张继峰、穆新宽分别于2014年8月13日、8月15日到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投案。被告人宋钰、宋怀朝、穆金辉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案接受询问。被告人胡振龙、李凤鸣分别于2014年6月6日、6月10日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穆金辉在案发前将自己所分得的钱款退还梁某某,其余六名被告人均在案发后退还赃款。被害人梁某某对七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钰、宋怀朝、胡振龙、李凤鸣、穆新宽、张继峰、穆金辉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宋某某、祝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七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说明,到案证明、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土方外运合同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振龙、李凤鸣、宋钰、宋怀朝、穆金辉、穆新宽、张继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钰、宋怀朝、穆金辉、穆新宽、张继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减轻处罚。鉴于七被告人已经退缴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振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凤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宋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宋怀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穆金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穆新宽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张继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凌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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