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伊少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曾用名焦曾用),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00年至案发前在伊川县江左镇中心医院工作,任内科医生,住伊川县江左镇。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纪奎,河南首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乐丹、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范纪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焦某某在担任伊川县江左镇中心卫生院内科医生时,利用其开处方的职务便利,在给病人看病开处方的过程中,为药品供应商朱乐人(已判处刑罚)推销药品,并从中非法收受朱乐人推销药品提成款35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焦某某家属将赃款35000元退缴本院。 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有1、证人朱乐人、张莉的证言;2、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3、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案证明,交纳赃款的票据;4、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学艺 审 判 员 申晓君 人民陪审员 姜晓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