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宝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杨东亮,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银刚,男,34岁,汉族。 原告杨东亮诉被告郑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银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东亮诉称:被告在安阳市北田村修理汽车轮胎,2011年9月20日原告给被告送货,货物为内胎垫带。被告清点接受货物后当场为原告出具欠据,内容为:今欠到内胎垫带款1922元。后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92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银刚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在安阳市北田村,被告郑银刚欠到原告内胎垫带款1922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等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请求被告郑银刚支付原告欠款1922元,应予支持,被告郑银刚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郑银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东亮欠款1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晁震 审 判 员 王敬 人民陪审员 东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