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4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交付获嘉县公安局执行。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获检公诉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刘智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关镇宋庄村王某某住宅地下室盗窃手表、烟等物,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姚某某所盗窃手表、烟总价值180元。 2、2014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关镇二街村张某某住宅盗窃时,被人发现后企图逃跑时被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未作辩解和辩护。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3日晚,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关镇宋庄村王某某住宅地下室盗窃手表、烟等物,经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姚某某所盗窃手表、烟总价值180元。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2014年11月6日9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获嘉县城关镇二街村张某某住宅盗窃时,被人发现后企图逃跑时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 张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姚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获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获嘉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获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希勇 审判员 刘玉民 审判员 马秀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