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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道宽,男,1955年3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道宽,男,1955年3月1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8月8日,被告人王道宽在其位于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留村校卫街北一巷的租房处,多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非食用物质“无根剂”生产豆芽,并由其儿子王林、儿媳熊丽华在济源市南街菜市场,将添加“无根剂”生产的豆芽销售。2013年8月8日,济源市公安局在检查时从其租房处查扣了添加“无根剂”生产的豆芽。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道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道宽辩称,2012年之前其使用“无根剂”生产豆芽,2012年其从电视里看到不能添加“无根剂”后就没有再使用;2013年8月8日公安人员并未从其家搜到“无根剂”,当天扣押的豆芽中也没有添加“无根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至2013年8月8日,被告人王道宽在其位于济源市沁园办事处东留村校卫街北一巷的租房处,多次使用含有国家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剂”生产豆芽,并由其儿子王林、儿媳熊丽华在济源市南街菜市场销售。2013年8月8日,济源市公安局在被告人王道宽的租房处查扣其生产的黄豆芽和绿豆芽,经检测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及6-苄基腺嘌呤成份。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道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2006年来济源,2007年开始在济源生产豆芽、卖豆芽。2008年7月份,一个推销员向其推销“无根剂”,“无根剂”全名叫“豆芽素系列——新型高效绿豆芽素”,让其在豆芽里添加一些试试,看生的豆芽好不好,其试了后生的豆芽比以前好。2009年,有人说济源市南街商贸市场南门口东边的“清卫种子农药”店卖有“无根剂”,其就开始在那里买。“无根剂”的主要作用是让豆芽不长毛根,豆芽长得快、长得白又嫩,不用“无根剂”一斤豆只能生四五斤豆芽,用后一斤能生七斤多豆芽。生豆芽的方塑料桶里可以放三十多斤豆,每三十多斤豆用一瓶(2毫升)“无根剂”,分几次用水搅匀添加泡豆。2012年下半年,其看电视时发现电视上说“无根剂”不允许在豆芽中添加。因为添加过“无根剂”的豆芽生长的好,没有毛根比较好卖,其现在放的比较少,最近一次生豆芽是2013年8月2日,8月2日用一次药,8月4日用一次药,最后两三天不用药,为了让豆芽中的药味散去。“无根剂”平时放在屋里电视机后面,2013年8月4日刚用完,准备去买。
其家在南街菜市场3号楼一楼南20号摊位卖豆芽,其负责在豆芽中添加“无根剂”,每天产绿豆芽二百多斤,黄豆芽三四十斤,其儿子王林和儿媳熊丽华负责卖,每天卖二百多斤,每斤利润一毛多钱。其一年能用两大包“无根剂”,“无根剂”外面的塑料袋其都扔在垃圾桶里,因怕瓶子搅到豆芽里被顾客看到影响生意,其把瓶子烧了。在其家搜出的亮白速长剂和“无根剂”功能是一样的,不让豆芽长毛根,让豆芽长得快、长得白又嫩。亮白速长剂是2012年冬天有人到南街菜市场推销给其试用的,不要钱。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济源市周园路南街菜市场对面开“清卫种子农药”店。2013年8月8日上午8时许,南街菜市场卖豆芽的老头到其店里买了一包“无根剂”。这个老头在南街菜市场卖豆芽,穿蓝色夹克,以前在其店里买过几次“无根剂”,每次都是一包,用于生豆芽。“无根剂”包装上写的是“豆芽素系列”,一包里面十小包,一小包里二十支,一支是2毫升。“无根剂”是一种激素药,有毒但对人体危害不大,用于生豆芽消根,生出的豆芽无根好看,销量好。
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到济源跟其公公王道宽、丈夫王林做豆芽生意,王道宽负责生豆芽,其和王林负责在市场上销售,二人不参与生豆芽。其只见王道宽泡豆、添水,不在意生豆芽时往里面添加有什么东西。每天生产绿豆芽二百多斤,黄豆芽几十斤,冬天时能达到四五百斤,夏天每天卖出去二百多斤,冬天每天卖四五百斤,每斤利润就是一毛多。2012年下半年每周二往汤帝路的爱心幼儿园送豆芽27.5斤,2012年冬天开始给宣化街的居美酒店送豆芽。
4、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2年9月左右去爱心幼儿园做饭,每周二一个三十多岁的外地口音妇女往幼儿园送豆芽,豆芽杆长,根很小,正常的豆芽根大。
5、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爱心幼儿园开始用熊丽华家送的豆芽,一般情况下,每周二让她送22斤绿豆芽。熊丽华送的绿豆芽吃起来口感比较好。
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底开始居美酒店需要豆芽时,都让南街菜市场一个卖豆芽的女的送豆芽,2013年8月初,那个女的说家里有事,不能送豆芽了。那个女的送的绿豆芽比较白,没有毛根。
7、济源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证明2013年8月8日公安民警在王道宽家扣押“特效亮白速长防腐剂”5袋(每袋5克)、提取绿豆芽、黄豆芽各1袋重约200克;在王青卫店里扣押“豆芽素系列”(“无根剂”)5袋(每袋10包,每包20支,每支2毫升),食品添加剂(6-苄基腺嘌呤)4包(每包20袋,每袋0.85克)。
8、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王道宽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新型高效黄豆芽素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水溶液。
9、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道宽辩称,2012年之后其没有再使用“无根剂”生产豆芽,2013年8月8日公安人员扣押的豆芽中也没有添加“无根剂”的辩解理由,结合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情况及检测报告,可以认定被告人王道宽使用含有国家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剂”生产豆芽,因此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道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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