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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7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寒、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芝,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7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寒、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芝,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陈玉芝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9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玉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驰名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2013年8月4日,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被告的造假窝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生产、销售侵犯“古井”黄包白酒64件,经鉴定被告违法生产的古井贡产品属于假冒原告公司注册商标。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下达了商工商处字(201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告假冒的包括64件“古井”在内的白酒,罚款20000元。被告陈玉芝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损害。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3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玉芝未进行当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因被告未进行答辩,本院不予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2012)皖亳金公证字第170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品牌为“驰名商标”;2、(2012)皖亳金公证字第171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品牌为白酒类“中国驰名商标”;3、(2012)皖亳金公证字第170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品牌为古井贡牌白酒类“中国驰名商标”;4、(2012)皖亳金公证字第170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的“古井贡”品牌价值达140.68亿元;4、第4000194号商标注册权证。以上证据共同证明:1、原告拥有被侵权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侵权产品享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等。第二组证据: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商工商处字(2013)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被监管机关认定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第三组证据:1、委托代理协议,2、授权委托书,3、代理费发票。证明:1、原告因调查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原告因处理诉讼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第一组证据,能证明原告是经营酒的合法主体,并享有古井贡牌商标的专用权,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属于行政机关确认的侵权事实,能够证明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的“古井”黄包白酒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能客观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产生的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原告的起诉及其举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是“古井贡”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于1998年12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陈玉芝在位于梁园区白云办事处李楼市场对面的造假窝点,在未办理营业执照,亦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古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013年8月4日,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造假窝点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销售侵犯“古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黄包白酒64件,被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陈玉芝的行为经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古井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了取缔并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经营酒的主体,对古井贡牌注册商标享有所有权。被告陈玉芝明知其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古井”牌黄布包酒,经查,被告陈玉芝生产、销售的上述黄布包酒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商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陈玉芝生产、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请求成立。由于被告故意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影响范围较大,生产的侵权商品数量较多,根据被告侵权的情节、范围,以及商标的声誉,被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费用共计2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玉芝立即停止侵权;
二、被告陈玉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及费用2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陈玉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许秀敏
审判员 陈君善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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