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裕隆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小店工业区新长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孟照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刚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林,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 上诉人河南省裕隆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唐民一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河南省裕隆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的二审诉讼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邦跃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窦丁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 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