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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川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川,男,1987年7月7日出生。2011年7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8月7日被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川,男,1987年7月7日出生。2011年7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川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陆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川在三门峡市六峰路坡底重金属点歌台门口以44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毒品冰毒一包重0.8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查货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崔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书;物证毒资人民币440元;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上缴毒品单据,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杨川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川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川贩卖毒品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川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川的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违法所得4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曾庆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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