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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付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1951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许县刑初字第179号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1951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7月7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9日17时许,王某乙酒后在被告人王某甲家门前,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吵架,继而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抓住王某乙的两只手腕,将王某乙甩倒在地,导致王某乙右侧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17时许,王某乙酒后在被告人王某甲家门前,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吵架,继而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抓住王保成的两只手腕,将王某乙甩倒在地,导致王某乙右侧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2014年10月10日,经调解,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的物质损失,被害人王某乙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回执、刑事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王某乙于2014年6月19日报案至许昌县公安局,许昌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许昌县公安局小召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案发后王某乙打电话报警、打120急救电话及后期治疗过程。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的事实。
5、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公(许县)伤鉴(活检)字(2014)420号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王某乙所受损伤符合钝器损伤特征,右侧股骨颈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6、许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公(许县)伤鉴(活检)字(2014)413号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伤情构成轻微伤。
7、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6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在厮打中被害人王某乙被王付申抓住手腕甩倒在地造成右胯受伤。
8、证人王某丙、黄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A、黄清坡、王某B、王某C、王某D、王某E、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6月1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打架,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乙按倒在地,致使王某乙受伤的事实。
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19日下午17时许,其与王某乙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将王某乙甩倒在地的事实。
10、调解笔录、和解协议、悔过书及收条两份,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付申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各项费用共计25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诚真悔过,取得被害人王某乙谅解。
11、到案经过两份,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事实。
12、许昌县公安局小召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潘晓燕
审判员  史丰英
审判员  王秀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彦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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