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郏法执字第182-4号 申请执行人吴德民等十一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吴德民等十一人与平顶山市石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2009)平民三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石龙区财政国库收付中心的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