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08号 申请人辛顺庭,男,汉族,1953年10月28日生, 被执行人买二收,男,回族族,1962年7月7日生 被执行人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东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郏县龙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建勋,任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辛顺庭与买二收、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东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东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五年元月七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