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36号 申请人王贝,女,1987年9月10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沛,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贝与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郏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河南迪汇达实业有限公司购买的华诚荣邦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蓝湾国际1-5/C-G轴之间一至四层商业楼限制处分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青建 审判员 杨红伟 审判员 姬登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