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苏艳丽,女,1986年6月15日生。 被执行人丁振奇,男,1966年3月17日生。 本院在执行苏艳丽与丁振奇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平民三终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振奇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丁振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