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712号 申请执行人张如宾,男,1952年8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孔石桩,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张如宾与孔石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元月8日作出的(2013)郏民劳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孔石桩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孔石桩之妻张海珍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孔石桩之妻张海珍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在9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