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石岩,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医院,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胜利,该院院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岩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医院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鹤劳人仲案字(2014)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鹤劳人仲案字(2014)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鹤壁市中医院已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窦立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