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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阿宾与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胡阿宾,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胡阿宾申请执行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胡阿宾,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胡阿宾申请执行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胡阿宾提供被执行人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胡阿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胡阿宾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杨 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光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