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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阳县人民政府诉河南正茂线业有限公司因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常庆,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润青,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新中行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常庆,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朱润青,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原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正茂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帆,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本涛,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阳县人民政府因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行初字第3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强平
审判员  郭鑫涛
审判员  刘大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明素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河南正茂线业有限公司诉原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认为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1、河南正茂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及履行的情况,原审还未予查明。
2、原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3、本着化解双方矛盾,增进和谐的目的,望发还后加大协调力度,争取案结事了。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