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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宝玉与苗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再字第6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宝玉,男,汉族,l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代理人:薛爱菊,系梁宝玉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苗敬,女,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再字第6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宝玉,男,汉族,l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代理人:薛爱菊,系梁宝玉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苗敬,女,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代理人:朱命海,新乡市红旗区l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梁宝玉与苗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梁宝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宝玉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0100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宝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爱菊、苗敬的委托代理人朱命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梁宝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琦
审 判 员  李彦海
代理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