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再字第6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宝玉,男,汉族,l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代理人:薛爱菊,系梁宝玉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苗敬,女,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代理人:朱命海,新乡市红旗区l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梁宝玉与苗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梁宝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梁宝玉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0100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宝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爱菊、苗敬的委托代理人朱命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梁宝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 琦 审 判 员 李彦海 代理审判员 吕 亮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