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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诉张纪海许彦芳杨学伟位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纪海,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彦芳,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伟,男,汉族,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纪海,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彦芳,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伟,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位芳,女,汉族,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新乡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张纪海、许彦芳、杨学伟、位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张纪海向农行新乡县支行借款50000元,期限一年,利率8.134%,许彦芳系张纪海之妻,为共同借款人,杨学伟、位芳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张纪海借款只用了一个月,到2011年3月2日将该借款交给农行新乡县支行刘全利,刘全利当时任农行新乡县支行的信贷科长,张纪海并于2011年3月31日交利息566.01元。
原审法院认为,农行新乡县支行诉张纪海、许彦芳、杨学伟、位芳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纪海已于2011年3月2日将该借款交付当时农行新乡县支行的信贷科长刘全利,刘全利收款应视为职务行为,农行新乡县支行再向张纪海、许彦芳、杨学伟、位芳主张权利,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承担。
农行新乡县支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张纪海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该笔贷款已交给刘全利,一审法院认定“刘全利收到张纪海5万元,应视为职务行为”是法律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一审判决也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农行新乡县支行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张纪海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因2011年1月30日贷款还款利息均还给了银行,应当维持。
本院认为:2011年1月30日,农行新乡县支行经张纪海、许彦芳申请,杨学伟、位芳承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与张纪海、许彦芳、杨学伟、位芳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张纪海、许彦芳,杨学伟、位芳分别在借款人、担保人栏签字,同日,农行新乡县支行以转账的方式将借款50000元打入张纪海账户。该借款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农行新乡县支行依约向张纪海、许彦芳履行了借款义务,农行新乡县支行要求张纪海、许彦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要求杨学伟、位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张纪海与农行新乡县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借款的放贷、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而原审中张纪海提供的农行新乡县支行原信贷科工作人员刘全利2011年3月2日出具的证明,系证人证言,且刘全利未出庭接受质证,该证明材料不具有证明效力,张纪海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农行新乡县支行已经收到贷款,故仅凭刘全利出具的该份证明不能证实张纪海已经偿还该笔借款。据此,农行新乡县支行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张纪海、许彦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8.134%,从201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杨学伟、位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纪海、许彦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均由张纪海、许彦芳、杨学伟、位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宋 筱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