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齐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辉县市。 法定代表人赵宪昌,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光云,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领,住辉县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艳琴,住辉县市。 委托代理人徐景卫,住辉县市。 上诉人辉县市齐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艳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21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辉县市齐天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梁国兴 审判员 路长平 审判员 郭中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