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审被告人祁海军、梁艳丽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海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129号
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海军,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7日被逮捕。现押获嘉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艳丽,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祁海军、梁艳丽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获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祁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祁海军、梁艳丽和已死亡的王慧民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许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租用获嘉县史庄镇李村北地张某某猪场、杨洼村南地杨加垒废弃的养鸡场作为窝点,从外地购买火药原料等,自行兑制“发射药”、“开包药”非法生产双响炮。2013年11月12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梁艳丽、王慧民在杨洼窝点工作时发生爆炸,致王慧民当场被炸死亡,被炸毁物品价值125350元。除销售及爆炸数量无法认定外,尚有六十九箱非法生产的双响炮成品放在上述两个窝点。经贵州警察职业司法学院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烟火药的重量为256.2千克,黑火药的重量为3.7千克。
被告人梁艳丽于2013年11月16日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祁海军、梁艳丽的供述;证人杨某甲、张某某、杨某乙、杜某甲、杜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获嘉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祁海军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梁艳丽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上诉人祁海军上诉称:其没有参与非法制造爆炸物,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祁海军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祁海军伙同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的事实,有同案犯梁艳丽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杨某甲、杜某甲、杜某乙、王某某等的证言予以证实,另有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海军、梁艳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祁海军、梁艳丽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祁海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海燕
审判员  吕晓东
审判员  孟德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班新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