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双,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审被告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 负责人董会丽,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精英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商初字第00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告李小双并未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李小双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沁阳市辖区,因此,被上诉人李小双依法向本案合同履行地的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建军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靳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