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贠静,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住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丁云霄,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霞,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原银铃,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贠静与被上诉人程俊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程俊霞于2013年6月5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3)山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贠静不服于2014年7月31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贠静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云霄,被上诉人程俊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原银铃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司园春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