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子正,男,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大学。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林效廷,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五,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子正与被上诉人焦作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赵子正于2012年6月18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恢复原告焦作大学的正式教师工作;2、被告补发原告病假期间的工资和其他收入(包括五险一金、社会福利等相关待遇,数额不能确定);3、要求被告因为违法解除合同加付原告25%的工资、加付五险一金25%的赔偿、加付医疗费用25%的赔偿,并支付原告在北京住院期间的路费、住宿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5、本案司法鉴定费由被告负担;6、被告按照2004年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提供成本价房源,并赔偿损失,损失数额暂不能确定;7、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大概1万元左右;8、被告向原告赔偿应得的社会保险,并对因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赵子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赵子正,被上诉人焦作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小五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晓武 审判员 陈金刚 审判员 毛富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