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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人旺与杨艳霞、王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人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霞,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萍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人旺,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霞,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萍,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王人旺因与被上诉人杨艳霞、王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被告均不在焦作市山阳区,同是本案标的超过300万元,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故请求撤销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670号民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出借人即杨艳霞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查清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焦作市,本案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等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6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靳 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