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海坤保温材料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 法定代表人张有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郜复财,又名郜复才,男,1957年4月6日出生,住博爱县。 委托代理人葛元栋,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 上诉人焦作市海坤保温材料节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郜复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海坤保温材料节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有才,被上诉人郜复财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元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 阳 审 判 员 胡永平 代理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