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郭焦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炳豫,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路与沁园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丹卫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海波,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何海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沁阳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商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焦作市三维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焦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炳豫,被上诉人沁阳市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海波、何海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商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路 林 审判员 范炳鑫 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申慧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