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小建、郑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小建,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胜利,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温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田小建、郑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成琴、陆永鹏,被上诉人田小建、郑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治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路 林
审判员 范炳鑫
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申慧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