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号。 法定代表人鲍国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琴,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小建,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胜利,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住温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田小建、郑胜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成琴、陆永鹏,被上诉人田小建、郑胜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治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路 林 审判员 范炳鑫 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申慧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