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3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太行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哲,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市都市花园解放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焦作市都市花园院内。 负责人刘耀辉,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民主中路。 法定代表人原永宏,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幸梅,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都市花园解放区建设指挥部、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哲,被上诉人焦作市都市花园解放区建设指挥部的负责人刘耀辉,被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幸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解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