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华兴机械铸造厂,住所地:济源市天坛潘村。 法定代表人黄新忠,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昌,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马庄村文明北路西3街6排6号付2。 上诉人济源市华兴机械铸造厂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交货地点在济源市,请求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裁定,由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温县,李永昌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审 判 员 高红梅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靳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