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郭银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桃园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正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永彦,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桃园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正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永彦,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银兵,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艺娟、闫永彦,被上诉人郭银兵的委托代理人陆永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春明
审 判 员  路 林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