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新科养殖厂。住所地:武陟县大虹桥乡东张村。 法定代表人郭三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大虹桥乡韩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大虹桥乡韩原村。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守祥,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武陟县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红旗路建设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庆军,总经理。 武陟县新科养殖厂与武陟县大虹桥乡韩原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武陟县物资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新科养殖厂于2014年1月15日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2013)武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于2013年4月10日解除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武陟县新科养殖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新科养殖厂的法定代表人郭三明、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武陟县大虹桥乡韩原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大林、委托代理人朱守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武陟县物资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董翠果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