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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新科养殖厂与武陟县大虹桥乡韩原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武陟县物资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新科养殖厂。住所地:武陟县大虹桥乡东张村。 法定代表人郭三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大虹桥乡韩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新科养殖厂。住所地:武陟县大虹桥乡东张村。
法定代表人郭三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大虹桥乡韩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大虹桥乡韩原村。
法定代表人陈大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守祥,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武陟县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红旗路建设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庆军,总经理。
武陟县新科养殖厂与武陟县大虹桥乡韩原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武陟县物资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新科养殖厂于2014年1月15日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2013)武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于2013年4月10日解除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武陟县新科养殖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新科养殖厂的法定代表人郭三明、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武陟县大虹桥乡韩原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陈大林、委托代理人朱守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河南省武陟县物资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董翠果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