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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桃园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正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永彦,河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桃园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正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永彦,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武德镇北保封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会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鸿运公司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艺娟、闫永彦,被上诉人润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永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春明
审 判 员  路 林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