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桃园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孙正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永彦,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武德镇北保封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会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鸿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与被上诉人温县润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鸿运公司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艺娟、闫永彦,被上诉人润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永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春明 审 判 员 路 林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