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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和平与芦利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和平,男,1954年3月23日是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利东,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2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和平,男,1954年3月23日是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芦利东,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冯磊,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柳和平与被上诉人芦利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柳和平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的(2012)博界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柳和平,被上诉人芦利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2)博界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司园春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