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柱红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87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柱红,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柱红犯破坏电力设备
孟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刑初字第00187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柱红,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4)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柱红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刘一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柱红、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柱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柱红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柱红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检察机关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李柱红、张某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柱红、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
1、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司庄村北地,将司庄村北地井井通电房中的1台“人民”牌DW-10开关、300米“云鑫”牌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000元。
2、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武桥村,将武桥村中台区电房中的2台“人民”牌DW-16-630手动型漏电保护器和6米“云鑫”牌50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326元。
3、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岳师村,将岳师村台区配电房中的200米“云鑫”牌6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价值为746元。
4、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岳师村,将岳师村台区配电房中的4个“长城”牌DZ20LE-250A/4300漏电保护器、1个“长城”牌HD11B-400/48手动型刀闸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77元。
5、2012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岳师村,将岳师村2台区配电房中的1个“长城”牌DW16-600A自动型开关、1个“乾龙”牌D6-111型漏电保护器、3个“长城”牌DZ10-250A型空气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39元。
6、2014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子昌村,将子昌西地台区配电房中的1台“长城”牌HS13B-600A/31型号刀开关、1台DW-16-630开关、4公斤铝排、3台DZ型-250A分路开关、20米“云鑫”牌铜线、20米“云鑫”牌铝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82元。
7、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岑村,将岑村东1台区电房中的300米“云鑫”牌6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94元。
8、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岑村,将岑村东2台区电房中的300米“云鑫”牌6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94元。
9、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岑村,将岑村南2号台区电房中的3台“乾龙”牌QLLG-400型漏电断路器、500米“云鑫”牌6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184元。
10、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南董村,将南董村西1台区配电房中的1台“长城”牌HS13B-600/31型号刀开关、300米6平方“云鑫”牌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652元。
11、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城伯村,将城伯村西台区配电房中的1个“正泰”牌DW-10-600A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53元。
12、2013年10月5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城伯村,将城伯村2台区配电房中的240米“云鑫”牌6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778元。
13、2014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河阳办四联村,将四联村南井井通电房中的3台“乾龙”牌QLLG-400型号漏电断路器、20米“云鑫”牌10平方铜线、4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171元。
14、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河阳办三联村,将三联地台区电房中的1个“长城”牌型号DW-16-630开关、1个“德力西”牌HD13-600/31刀闸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276元。
15、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河阳办三联村,将三联地配电房中的1个“长城”牌DW-16-630万能断路器、1个“德力西”牌HD13-600/31型刀形隔离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08元。
16、2013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河阳办长店村,将长店西北台区电房中的105米“云鑫”牌6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40元。
17、2013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谷旦镇卢桑楼村,将卢桑楼村东台区电房中的4个“德力西”牌CDM1-400L/3300,250A漏电断路器、240米“云鑫”牌10平方铜线、9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662元。
18、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谷旦镇吴桑楼村,将吴桑楼北台区电房中的1个“人民”牌DW-16-630开关、1个“指月”牌JD6L-630总保护器、30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7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656元。
19、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谷旦镇党宋马村,将党宋马西台区电房中的25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93元。
20、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大定办老一建公司,将老一建公司台区电房中的1个“长城”牌DW-15-1600自动型开关、1个“长城”牌CT20-250A交流接触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746元。
21、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店上村滩地,将店上村2号农排电房中的30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72元。
22、2012年04月1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全义村南滩地,将全义南滩台区电房中的30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69元。
23、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滩地,将西沃1号农排支台区电房中3个“CNC”牌SE-400/3300、250A空气开关、1个“正泰”牌HD11-600/38刀闸、1个“天目”牌SDLB-9漏电保护器、2个“德力西”牌7676-07电压表、2个“德力西”牌LB,400A电流表、350米“云鑫”牌6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844元。
24、2012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滩地,将西沃3号农排支台区电房中1个“长城”牌HD12-600总闸刀、1个“德力西”牌CJ20-400A,380V交流接触器、1个“天目”牌SDLB-9,250A,380V漏电保护器、3个“CNC”牌SE-400/3300,250A空气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246元。
25、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西沃村滩地,将西沃3号农排支台区电房中3个“CNC”牌SE-400/3300,250A空气开关、1个“正泰”牌HD11-600/38600A刀闸、1个“天目”牌SDLB-9,250A,380V漏电保护器、2个“德力西”牌7676-07电压表、2个“德力西”牌LB,400A电流表、300米“云鑫”牌6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656元。
26、2012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西虢村滩地,将西虢村井井通1号电房中的290米“云鑫”牌6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46元。
27、2012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滩地,将路家庄滩地台区电房中的1个“正泰”牌HD11-600/38,600A刀闸、1个“正泰”牌DW-10,600A开关、1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380V,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6米“云鑫”牌95平方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701元。
28、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路家庄村滩地,将路家庄滩地台区电房中的1个“正泰”牌HD11-600/38,600A刀闸、1个“正泰”牌DW-10,600A开关、9米“云鑫”牌95平方铜线、1个“临安”牌8C总台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114元。
29、2014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侯庄村滩地,将侯庄台区电房中的2个“人民”牌DW-16-630,60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14元。
30、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堤北头村滩地,将堤北头1号台区电房中的3个“乾龙”牌QLL1-400,380V/50HZ,400A自动型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65元。
31、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堤北头村滩地,将堤北头2号台区电房中的3个“乾龙”牌QLL1-400,380V/50HZ,400A自动型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65元。
32、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堤北头村滩地,将堤北头3号台区电房中的3个“乾龙”牌QLL1-400,380V/50HZ,400A自动型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81元。
33、2013年11月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堤北头村滩地,将堤北头3号台区电房中的3个“CNC”牌DZ20LE-250A/4300,380V/50HZ,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875元。
34、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义井村滩地,将义井村滩台区电房中的25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861元。
35、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寺上村滩地,将寺上村(1号路)台区电房中的3个“乾龙”牌QLLT-250A漏电保护器、1个“乾龙”牌QLLT-400A漏电保护器、3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3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62元。
36、2013年8月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寺上村滩地,将寺上村(2号路)台区电房中的70米“云鑫”牌10平方型铜线、18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12个“环宇”牌CJX1-32交流接触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729元。
37、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寺上村滩地,将寺上村(2号路)台区电房中的1台“飞龙”牌S11-M-200/10,20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致使变压器报废无法使用。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120元。
38、2012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寺上村滩地,将寺上村(3号路)台区电房中的20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640元。
39、2012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寺上村滩地,将寺上村(3号路)台区电房中的20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691元。
40、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东曹村,将东曹2号农排支电房中的1个“长城”牌DW-10,400A自动型开关、3个“长城”牌DZ20Y-400/3300,250A空气开关、10米“云鑫”牌50平方型铜线、24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1个“正泰”牌HD11-600/38,600A刀开关、1公斤铜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312元。
41、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会昌办事处东曹村,将东曹2号农排支电房中的1个“长城”牌DW-10,400A自动型开关、1公斤铝排、5米“云鑫”牌50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54元。
42、2010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将横山西北台区电房中的189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736元。
43、2011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滩地,将横山西滩1号台区电房中的315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214元。
44、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滩地,将横山西滩1号台区电房中的4个“环宇”牌DZ20L-250/4300,250A漏电保护器、1个“长城”牌DW-10,400A自动型开关、4公斤铝排、315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206元。
45、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滩地,将横山西滩2号台区电房中的231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805元。
46、2011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滩地,将横山东滩3号台区电房中的189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736元。
47、2013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横山村滩地,将横山东滩1号台区电房中的168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85元。
48、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云水村滩地,将云水西滩1号台区电房中的17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641元。
49、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云水村滩地,将云水西滩2号台区电房中的147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73元。
50、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云水村滩地,将云水西滩2号台区电房中的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4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40元。
51、201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云水村滩地,将云水西滩3号台区电房中的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231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711元。
52、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云水村滩地,将云水西滩4号台区电房中的2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24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1个“长城”牌HD11B-400A/38手动型总刀闸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702元。
53、2012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云水村滩地,将云水东滩2号台区电房中的3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21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69元。
54、2011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云水村滩地,将云水东滩3号台区电房中的2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1个“长城”牌HD11B-400A/38手动型总刀闸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818元。
55、2011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云水村滩地,将云水东滩3号台区电房中的2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70元。
56、2011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云水村滩地,将云水东滩4号台区电房中的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1个“长城”牌HD11B-400A/38手动型总刀闸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265元。
57、2012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云水村滩地,将云水东滩4号台区电房中的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12元。
58、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滩地,将石井村西滩1号电房中的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4个“德力西”牌DZ47-63A小型断路器、1个“长城”牌HD11B-400A/38手动型总刀闸开关、6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603元。
59、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滩地,将石井村西滩1号电房中的1个“德力西”牌HD11-400/48手动型刀开关、4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漏电断路器、4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767元。
60、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滩地,将石井村西滩2号电房中的168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634元。
61、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滩地,将石井村西滩2号电房中的1个“德力西”牌HD11-400/48手动型刀开关、4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漏电断路器、4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767元。
62、2012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滩地,将石井村东滩1号电房中的273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30元。
63、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滩地,将石井村东滩1号电房中的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827元。
64、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滩地,将石井村东滩2号电房中的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380V,250A漏电保护器、1个“长城”牌HD11B-600A/48,手动型总刀闸开关、21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283元。
65、2012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石井村滩地,将石井村东滩2号电房中的21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844元。
66、2010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将盐西一台区电房中的34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80元。
67、2011年4月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将盐西二台区电房中的29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53元。
68、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盐西村,将盐西三台区电房中的1个“人民”牌HD12B-600/31手动型刀开关、39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973元。
69、2013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塔地村南滩地,将塔地1号台区电房中的3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250A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21元。
70、2014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塔地村南滩地,将塔地1号台区电房中的1个DW-16开关、3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漏电断路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055元。
71、2014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塔地村南滩地,将塔地1号台区电房中的1台“尚能”牌S11型,容量100KVA变压器铜芯盗走,致使变压器报废无法使用。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728元。
72、2011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小村,将小村2号台区电房中的3个“乾龙”牌QLLT-400A漏电断路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54元。
73、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下口一村滩地,将下口一村滩南台区电房中的225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779元。
74、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下口一村滩地,将下口一村滩北台区电房中的203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741元。
75、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下口一村滩地,将下口一村滩北台区电房中的4个“长城”牌DZ20LE-250A/4300,380V/50HZ,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1个“人民”牌HD12B-600/31,600A刀开关、3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04元。
76、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下口二村滩地,将下口二村滩北台区电房中的3个“乾龙”牌,型号QLLT-400漏电保护器、5公斤铝排、6个“环宇”牌CJX1-32交流接触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218元。
77、2011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上官村滩地,将上官村滩台区电房中的1个“人民”牌HD12B-600/31,600A刀开关、1个“人民”牌DZ20LE-630/4300,600A空气开关、3个“CNC”牌DZ20LE-250A/4300,380V/50HZ,250A手动型空气开关、231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2个“正泰”牌BZMJ0.4-30-3,0.4KV,50HZ电容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474元。
78、2010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上官村滩地,将上官蟒河北台区电房中的21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852元。
79、2010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上官村滩地,将上官蟒河北台区电房中的1个“人民”牌HD12B-600/31,600A刀开关、1个“人民”牌DZ20LE-630/4300,600A空气开关、3个“CNC”牌DZ20LE-250A/4300,380V/50HZ,250A手动型空气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194元。
80、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下官村滩地,将下官村南3台区电房中的3个“乾龙”牌QLL1-400自动型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48元。
81、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下官村,将下官村南东台区电房中的30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107元。
82、2013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下官村,将下官村南西台区电房中的4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380V,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1个“人民”牌DW-16-630,60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139元。
83、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下官村,将下官村南西台区电房中的4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380V,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1个“人民”牌DW-16-630,600A自动型开关、5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437元。
84、2013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下官村,将下官村南西台区电房中的4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380V,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1个“人民”牌DW-16-630,600A自动型开关、5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437元。
85、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沇河村,将沇河蟒河南台区电房中的3个“长城”牌DZ20Y-400/3300,250A空气开关、1个“长城”牌DW-10,40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81元。
86、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沇河村,将沇河公路北台区电房中的216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4个“德力西”牌DZ20L-630/4300,630A漏电保护器、1个“长城”牌DW-10,40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352元。
87、2011年5月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黄庄村,将黄庄村蟒河北台区电房中的192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716元。
88、2014年2月4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黄庄村,将黄庄村蟒河北台区电房中的1个“长城”牌DW-10400A自动型开关、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250A,280V漏电保护器、3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480元。
89、2011年5月1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黄庄村,将黄庄村蟒河西台区电房中的216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1个“长城”牌DW-10,40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07元。
90、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黄庄村,将黄庄村蟒河西台区电房中4个“德力西”牌DZ20L-250/4300,250A,280V漏电保护器、1个“长城”牌DW-10,40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626元。
91、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谢庄村北滩地,将谢庄村北滩西台区电房中的1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1个“长城”牌DW-10,400A自动型开关、3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250A,380V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689元。
92、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杜庄村北滩地,将杜庄东北台区电房中的36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240元。
93、2011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贺庄村北滩地,将贺庄村北台区电房中的315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227元。
94、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贺庄村北滩地,将贺庄村北台区电房中的4个杭州“天目”牌TZB/250.3N-K,250A漏电保护器、1个上海“金工”牌HD11-600/38型刀闸、4公斤铜排、1个宁波“三星”牌DTS(X)188电能表、3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20米“云鑫”牌1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942元。
95、2013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杜庄村北滩地,将杜庄-后街台区电房中的4个“德力西”牌HD13-600/31,400V,600A手动型闸刀、1个“天目”牌SDLB-9,250A,380V漏电保护器、6米“云鑫”牌10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973元。
96、2014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杜庄村北滩地,将杜庄-后街台区电房中的1个“德力西”牌HD11-400/48手动型刀开关、3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漏电断路器、4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409元。
97、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中化村北滩地,将中化-贺庄台区电房中的1个上海“金工”牌HD11B-600/38,600A刀闸、3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380V,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5米“云鑫”牌,185平方型铝线、3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60元。
98、2014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中化村北滩地,将中化-贺庄台区电房中的1台变压器铜芯盗走,致使变压器报废无法使用。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2050元。
99、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中化村北滩地,将中化台区电房中的3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380V,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1个“正泰”牌HD11-600/38,600A总闸刀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79元。
100、2012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中化村南滩地,将中化南滩南台区电房中的378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17元。
101、2012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中化村南滩地,将中化南滩北台区电房中的462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1个“长城”牌HD12-600,600A刀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997元。
102、2013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刘庄北滩地,将刘庄北滩台区电房中的3个“长城”牌DZ20LE-250A/4300,380V/50HZ,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1个“人民”牌DW-16-630自动型开关、4米“云鑫”牌70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146元。
103、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刘庄北滩地,将刘庄北滩台区电房中的3个“长城”牌DZ20LE-250A/4300,380V/50HZ,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1个“人民”牌DW-16-630,40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970元。
104、2013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高庄北滩地,将高庄北滩台区电房中的1个“人民”牌DW-16-630,63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912元。
105、2013年9月6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高庄北滩地,将高庄北滩台区电房中的1个“CNC”牌SE-400/3300,250A,400V漏电保护器、1个“人民”牌DW-16-630,63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66元。
106、2013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段庄北滩地,将段庄北滩台区电房中的3个“长城”牌DZ20LE-250A/4300,380V/50HZ,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1个“人民”牌HD11B-600A/38手动型刀闸、3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49元。
107、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段庄南滩地,将段庄南滩2台区电房中的4个“长城”牌DZ20LE-250A/4300,380V/50HZ,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1个“人民”牌HD11B-600A/38手动型刀闸、3个“上德”牌CJ19-32A3切换电容交流接触器、3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752元。
108、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后街南滩地,将后街北滩台区电房中的168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579元。
109、2012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高桥南滩地,将高桥南滩台区电房中的126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475元。
110、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新北村,将新北村东台区电房中的273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41元。
111、2013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新北村,将新北村南台区电房中的168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634元。
112、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西孟南滩地,将西孟南滩台区电房中的168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647元。
113、2012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大定办柳湾南滩地,将大定办柳湾南滩2号台区电房中的1个“人民”牌DW-16-630,600A自动型开关、4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380V,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230米“云鑫”牌6平方型铜线、2公斤铝排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3177元。
114、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大定办柳湾南滩地,将大定办柳湾南滩1号台区电房中的1个“人民”牌DW-16-630,600A自动型开关、4个“长城”牌DZ20LE-250/4300,380V,250A手动型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139元。
综上,被告人李柱红破坏电力设备114起,共价值229258元。
二、盗窃罪
1、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城伯镇南董村,将南董村停用的西台区配电房中的1台“长城”牌DW-10,400A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68元。
2、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西虢镇落驾头村滩地,将落驾头滩地台区尚未投入使用的电房中的3个“乾龙”牌QLL1-400,380V/50HZ,400A,自动型漏电保护器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582元。
3、2011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南庄镇下官村滩地,将下官村尚未投入使用的南3台区电房中的3个“乾龙”牌QLL1-400自动型漏电保护器、1个“人民”牌DW-16-630,60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698元。
4、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柱红骑自行车到孟州市化工镇谢庄村北滩地,将谢庄村尚未投入使用的北滩西台区电房中的1个“长城”牌DW-10,400A自动型开关盗走。经鉴定,该配电房被盗物品总价值为762元。
综上,被告人李柱红盗窃作案4起,共价值5210元。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3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三次收购被告人李柱红盗窃农村耕地配电房所得的铜制品70斤。经鉴定,该从李柱红处收购的铜制品总价值1561元。
2、2014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三次收购被告人李柱红盗窃农村耕地配电房所得的铜制品92斤。经鉴定,该从李柱红处收购的铜制品总价值2052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柱红供述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在孟州市南庄镇、城伯镇、河阳办事处、西虢镇、会昌办事处、化工镇等地盗窃电房中漏电保护器、铜线、开关等物品;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明知是被告人李柱红盗窃的铜线仍予以收购的事实。
2、被害人李某某、籍某某、李某甲、孔某某、张某甲、薛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薛某甲、薛某乙、李某丙、卫某某、马某某、蒋某某、李某、孟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张某乙、田某某、马某、李某丁、侯某某、刘某甲、谢某某、刘某乙、吕某、李某戊、吕某某、徐某某、郭某某、徐某某、柴某某、柴某甲、赵某某、林某某、张某、倪某某、张某丙、贾某某、王某甲、李某己、贾某、张某丙、张某丁、谢某甲、杜某某、乔某某、杜某甲、牛某某、刘某丙、张某戊、段某某、赵某某、杜某乙、高某某、付某某、李某庚、杨某某陈述孟州市南庄镇、城伯镇、河阳办事处、西虢镇、会昌办事处、化工镇等地电房中漏电保护器、铜线、开关等物品被盗及电房被破坏后影响庄稼正常灌溉、使用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明:李柱红是我六弟。他在二十多年前来到孟州市,从事过油漆、木工、装修等工作。但我不知道他干过啥违法犯罪的事。
(2)证人严某某证明:张某某是我丈夫。我们在孟州市开一个废旧金属收购站,收购废旧金属等物品。
4、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柱红、张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柱红处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品及发还情况。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证实被告人李柱红给其妻子宋守叶汇款的情况。
(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判处罚金4000元。
(5)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此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柱红、张某某被抓获的情况。
5、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柱红住处的搜查情况。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盗现场的勘验情况及现场照片。
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柱红对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
8、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
9、视听资料:赃物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
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柱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柱红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柱红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柱红、张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柱红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杜新民
审 判 员 杜彦萍
代审判员 刘方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晓曼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