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一初字第00215号 原告周福荣,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延庆(常彦庆),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 原告周福荣诉被告常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周福荣诉称,2012年6月21日,被告常延庆从原告周福荣处借现金13324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常延庆立即归还原告周福荣借款本金13324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该案件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福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礼涛 审 判 员 霍艳霞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