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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平诉刘亚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228号 原告刘贵平,男,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光,男,住沁阳市。 原告刘贵平诉被告刘亚光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
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228号
原告刘贵平,男,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亚光,男,住沁阳市。
原告刘贵平诉被告刘亚光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贵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清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贵平诉称,2012年7--9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到其承包的山西省长治市的工程工地提供劳务,被告下欠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000元。
被告刘亚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刘贵平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刘亚光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欠原告工资情况。
被告刘亚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刘贵平为被告刘亚光提供劳务,2013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刘亚光下欠原告刘贵平工资2000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刘贵平2012年7--9月份工资贰仟元正(2000)刘亚光2013年2月3号”。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诉至本院。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刘贵平为被告刘亚光提供劳务,经结算被告刘亚光欠原告刘贵平劳务报酬2000元未付,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刘贵平要求被告刘亚光给付劳务报酬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亚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亚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贵平劳务报酬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亚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刑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艳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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